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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05 10:20:04
房产***律师是致力于处理涉及房产建设、买卖、租赁及***等方面***业务的专职律师。
(一)《北京市人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2月21日 京高法发[2010]458号)1.预约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者定金处罚数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要求赔偿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基于租赁房屋违反法定使用条件的合同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违反***、行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承依法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比如,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这些房屋都应当禁止使用或停止使用,承租赁到此类房屋,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基于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解除权。如果承和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予以修复。
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其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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