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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找房产律师诚信企业 鹰和卓律所

发布时间:2021-11-22 00:38:29        







付了首付dai款没办下来怎么办?


1、开发商原因导致***拒贷。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达不到预期金额或者审批未通过,举个例子,开发商的手续***不齐全,或者***认为开发商信誉比较低等。购房者没法办理按揭,也就没法履行合同,这样的话违约一方就是开发商,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款项,包括首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2、购房者原因导致***拒贷。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己的资料、***不齐全,或者购房者达不到审批条件,缺乏还款能力等原因,导致***审查不合格,不予发放dai款,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购房者想要解除合同,一般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只能要么重新和开发商协定一下交款的事情,要么全款付清房款。如果两者都不选择,消极处理,开发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3、如果双方都没有责任。也有可能是***的规定或者是政策突然发生了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可以贷到款项实际却没有,双方需要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合同上又没有此种情况的具体约定,购房者就可以通过su讼方式索要首付款。在su讼过程中,购房者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无力购房。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体现了原理中的诚实***原则,有利于保护承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平衡善意买受人与承的利益,防止出卖人与承恶意、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其二,租赁房屋已交付于承;其三,出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房屋必须以交付承使用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才能据此对抗租赁房屋新的所有人,依法行使其合同权利。

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承还应知道“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两种例外情况:

其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权,因权人实现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其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院依法查封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承提出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

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然后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一般没有必要自行委托进屋质量鉴定,徒增***成本。

对于可能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首先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在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出台后,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决定处理方式,如果已构成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或者认为即使修复也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可以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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